案件提要
随着城市的发展,高楼林立,无形之中导致了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危险性的增加,如果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建筑物的维护管理缺失,极易造成他人人身损害。
争议焦点
小区楼房外墙脱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张阿姨的儿子在珠海市粤海中路某小区承租一间商铺。2018年9月的一天中午,张阿姨走到该商铺附近时,被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头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阿姨的丈夫及3名子女因与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兰某物业对于张阿姨死亡赔偿的责任认定,以及赔偿金额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兰某物业赔偿97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兰某小区于2008年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一直由兰某物业提供物业服务。法院认为,兰某小区交付使用距今已有十年时间,部分外墙瓷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老化、脱落的迹象,给小区住户及过往行人造成安全隐患,而兰某物业作为物业管理人,对此并未尽到管理职责。本案中张阿姨被小区楼房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伤并致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兰某物业应对张阿姨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判处兰某物业赔偿张阿姨的丈夫及3名子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
兰某物业不服一审判决,以应当由该楼栋的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相关业主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兰某小区的开发商和兰某物业于2007年1月签订《兰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要件。合同至今有效,故兰某物业仍是兰某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面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虽没有业主委员会授权兰某物业对涉案外墙面进行维修,但兰某物业应尽相应的管理义务,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兰某物业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张阿姨是被建筑物外墙坠落的瓷砖砸伤,并非被抛掷物品或其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品砸伤,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应当由兰某物业承担责任。故珠海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住宅越来越多,从而出现了建筑物上的物品脱落、坠落导致他人受损的情况。这种情况有的是非直接人为原因造成的,有的是因为某些人缺乏自律和公德随意高空抛物造成的。
此时,如果能够确定具体加害人,受害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该规定称:“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实际生活中有相当多的情况是上述原导致损害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在此情况下,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该规定,当真正的实际加害人难以确定时,采取推定加害人的办法,由在可能为加害人范围内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文章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