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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虚假诉讼不儿戏
作者:邹艳青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4日

案情回顾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梁某浩诉肖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梁某浩诉称:肖某锋拖欠其借款160万元及相应利息,请求法院判令肖某锋还款。 
        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案为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意图损害案外人利益所提起的虚假诉讼。事实上,是梁某浩与肖某锋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肖某锋出具虚假的收款收据,并伙同董某芸故意制作银行流水,继而由梁某浩以捏造之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梁某浩通过申请法院诉讼保全查封的方式,阻碍案外人李某洋取得涉案房屋。 
        公安机关介入后,梁某浩拒绝现身并寄来撤诉申请,法院认为,本案是虚假民事诉讼,对梁某浩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原告梁某浩的诉讼请求。 
        同时,因本案而被保全的房屋得以解除查封,本案线索及材料也被移送到公安机关审查立案。 
        梁某浩与肖某锋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二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各罚款100000元。《决定书》已生效。 
        另,梁某浩、肖某锋均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提起公诉,案件目前正在其他法院审理过程中。

普法现场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简单来说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主体是原告和被告,是双方经过串通,达成共同的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和法官之手,获得民事裁判文书支持,实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强制措施程序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文章来源: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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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艳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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